店家雇人“网络刷单”反被“坑”要求退还资金 法院:不予支持并收缴违法所得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2-06-23 08:46:47

    刚过去的6·18”,面对各种满减、秒杀、优惠券,肯定有不少网友经历了网购“剁手”。对于网购来说,评价就是口碑,大家肯定会选择信誉度高、销售量大、好评数多的店铺。但是,网上有些不法店家为了牟利,靠刷单推出所谓的“销量爆高、好评如潮”的爆款商品,商品却以次充优。那么,店家雇人刷单却遭遇刷单者违约不退经营费用,可以要求返还吗?阳新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920日,刘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招聘电商运营人员,921日,吴某与刘某联系愿意受雇。2019924日,双方在网上签订合作协议,吴某自次日起正式工作,为刘某的眼镜网络店铺负责网络“刷单”销售工作。此后,刘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吴某2.46万元,其中600元系9月份6天的工资,2.4万元用于“刷单”的销售运营费用,后吴某“刷单”剩余13350元未予结算返还,遂产生纠纷,因而刘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店铺运营资金13350元及利息。

  该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剩余资金1335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网络购买眼镜名细,阳新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一开始就希望通过“网络刷单”这种不正当销售方式约定被告进行虚假的“刷单”销售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原、被告通过所谓“合作”进行了虚假交易,此种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虽然原告庭审时陈述此种营销手段在目前网络电商平台中基本很普遍,但阳新法院认为,普遍的现象并不代表就一定是合法的,此种所谓营销手段确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正因为有原告等商家普遍使用此种不正当营销手段,让大众误认为是正常的并由此落入消费陷阱,严重阻碍了网络电商的正常发展,另外,原、被告的行为既损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潜在广大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双方却在其中得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均有着明确的、现实的损害,故认定双方约定合作协议行为系无效合同行为。

  同时,基于保障大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采取相应的负面法律评价,原、被告对于签订案涉合同以达到各自违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如按无效合同的返还方式处理,无异于法律纵容原、被告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最终,阳新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运营资金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非法获利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