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阳新法院公平裁判,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获赠锦旗
11月15日下午,阳新法院收到了一面来自湖北某技术公司的锦旗,锦旗上面写着“秉公断案解决企业难题,勇于担当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9月份,阳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湖北某技术公司起诉称其公司为阳新某处通信杆线迁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对方始终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在该起案件中,由于湖北某技术公司未与湖北某设备公司签订合同、未结算工程款,且提供的证据不足,案件焦点在于湖北某技术公司是否为涉案通信杆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为了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前往多个相关单位等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相关单位提供的委托函、验收证书、调查笔录、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
2015年2月,因武九客专(湖北段)铁路建设,中国某工程公司与湖北某设备公司就受影响的通信杆线及其他电力工程事宜签订了施工合同,将阳新段的三电线路迁改工程发包给湖北某设备公司承建。2015年3月,中国某工程公司向各相关单位出具联系函:委派湖北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湖北某设备公司一名员工全权负责处理涉案通信杆线迁改工程及相关事宜。随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出具委托函委托湖北某技术公司全权负责涉案通信杆线迁改工程相关事宜,并在工程完工后出具了验收证书确认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0日,中国某工程公司与湖北某设备公司就三电线路迁改工程进行了验收,其中验收记录表表明三电线路迁改工程包含涉案通信杆线迁改工程并通过了结算验收。另通过验工计价表查明,湖北某技术公司所实施的通信杆线迁改工程价款总计为4.8万余元。
综上,阳新法院认为,湖北某技术公司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通过了验收,依法判决湖北某设备公司向湖北某技术公司支付工程款4.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驳回湖北某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湖北某设备公司已将工程款及利息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