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率州法庭 时间:2022-05-27 16:25:46

 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和依法、高效、求实的原则,严格依照《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竞争选任管理人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进行,每件案件参与竞争的管理人不得少于3家。

第三条 通过竞争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不影响其在采用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中的轮候顺位。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受理的破产案件符合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因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分散、债务人财产分散等情形,经院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邀请编入全省或全国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并由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择优评选出至少三家社会中介机构报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摇号,按摇号选出顺序依次确定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院分管破产审判、司法技术、督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上述工作部门负责人、破产案件承办人等,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应于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选任管理人工作函(含公告),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报中院司法技术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于三日内将团队人员完整名单、人员分组以及各组职责分工情况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应当保证具备完成管理人工作所需的足够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并保持团队的相对稳定性,做到忠实勤勉尽责。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团队核心人员(工作组组长及以上人员)更换的,应报人民法院批准; 聘请其他入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处理破产事务的,也应及时将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和具体执业人员名单报人民法院。

第七条 同时承办但未办结 (含作为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所承办案件,以及被清算组聘请辅助处理破产事务未完毕情形,下同)破产案件数量达三件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该情形未消除前,不得参与新一轮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或自动丧失已取得的备选管理人资格。

第八条 人民法院成立由分管立案部门的副院长1人、分管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的副院长1人,主管破产审判业务部门专委1人,破产审判业务部门人员1人、司法行政部门人员1人、督察部门人员1人、审判管理部门人员1人共7人组成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对竞争选任管理人进行评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可以向立案部门建议增加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需为单数。

第九条 由立案部门内勤兼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内勤,负责整理评审档案及保管。

第十条 报名截止期满后3日内,管理人评审委员会采用现场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会议由立案部门召集并主持,主要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核对并介绍到场的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竞争的管理人,说明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强调注意事项;

(二)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按抽签顺序发表竞争演示,接受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询问;

(三)所有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演示完毕后,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进行现场表决,按得票高低确定三名入围名单,按摇号选出顺序依次确定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四)表决采取简单多数通过规则。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2日内,立案部门将评审结果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阳新法院网公布,并抄送一份给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破产审判业务部门收到评审结果后,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公布的评审结果,得分最高者为当选管理人。破产审判业务部门于收到评审结果后2日内向当选管理人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根据公布的评审结果,得分次高者为备选管理人。

备选管理人作为需要变更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变更管理人时出现原确定的接替人选依照相关规定不再适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取消其接替人选资格,由人民法院另行依照本办法指定管理人。

第十五条 管理人被指定后应当向破产审判业务部门递交履职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最长办理期限;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固定为报名时的人员;定期报告工作内容,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其他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等事项。

以上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管理人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管理人参与下一轮竞争选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