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一蛮三分理?法院:可能触犯法律!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19-04-22 11:28:06

在生活中,社会需要通过法律的制约来维持稳定,但是,部分群众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往往因情绪激动,为自己或为亲人朋友,冲动的向执行公务人员“动手”,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被经过多次警告仍不自知,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些“阻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阳新法院提醒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请配合!莫要触犯法律

案例一:被执行人“躲猫猫”被抓,村民小组组长阻碍执行

2018年8月7阳新法院执行干警在枫林镇某村拘传被执行人时,受到被执行人父亲陈某勇以及当地村民小组组长陈某水及其兄弟陈某木的阻挠。期间,三人不仅辱骂执行干警,甚至捡起路边的砖头意欲殴打执行干警,还纠集五、六十名亲友、村民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导致1名执行干警衣服被扯破、另1名执行干警手臂被抓伤

2018年8月14日,阳新法院依法“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带头人员陈某水、陈某木、陈某勇分别予以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案例二:“义气”助朋友,暴力袭警察

2018年10月,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白沙镇下畈村某组有人偷东西,要求派出所出警处理。值班民警明某当即带领协警梁某身穿制服、驾驶警车赶往现场进行处理。

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准备将马某甲、姜某两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被告周某冲上前拉着男友姜某阻止其上警车,并以拉扯、抓挠、丢砖头的方式阻碍民警带走姜某,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与周某一起的被告马某乙突然冲上前用拳头殴打协警梁某,甚至击打上前制止的民警明某。在被带上警车之后,马某乙仍对协警梁某拳脚相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乙、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丈夫无证驾驶,妻子妨碍执法

2018年8月,县公安局民警在阳新县白沙镇某路段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陈某进行行政执法时,陈某拒绝配合,引起现场秩序混乱,其妻子吴某趁乱上前对正在执法的公安民警进行拉扯、抓打,造成两名民警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服从并配合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缺乏这种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因受一时“义气”或冲动情绪影响,很容易将“小事”转化成“大事”,其后果只能自己买单。

法律小贴士: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