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不可取,违法行为必严惩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1-06-08 16:16:21

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却有这样一群不法分子违反国家规定,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获得利益,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初至16日,被告人周夫、陈杰、陈兵、鄢兵四人出资约170万元,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阳新县洋港镇村开厂,购进原材料废铅蓄电池约140吨并进行加工,冶炼出成品铅锭44块并将部分铅锭对外销售获利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在此期间,周夫全权负责制铅厂的运作,陈杰负责车辆调度和财物管理,陈兵负责购买零配件并协助陈杰进行财物管理,鄢兵负责后勤保障。经认定,涉案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废废物名录》HW31(421-001-31)类危险废物(含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案发后,4名被告人对涉事土地进行复绿,取得当地村民的谅解。

阳新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夫、陈杰、陈兵、鄢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夫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4名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当地村民谅解等情况,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4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保护环境非一日之功,但一次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可能使他人多年的努力毁于一旦,我们应当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