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率州法庭 时间:2022-05-20 16:29:15

为保障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工作有序进行,公平、公正、高效确定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结合本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明晰,采取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具备网络询价条件,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第二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或者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对于符合网络询价条件的财产,及时进行询价,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五条  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措施,提高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第六条  网络询价平台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选择。

第七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应当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

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八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九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申请延长期限。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管理人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与询价报告上签章的询价平台不符;

(四)具有其他应当补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十四条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网络询价平台不具备相应询价资质;

(四)网络询价程序严重违法。

第十五条  管理人对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通知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  管理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应当以网络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对询价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以网络询价平台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确定网络询价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管理人在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

(一)案件暂缓或者中止的;

(二)询价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询价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网络询价费用,按下列情形分别支付:

(一)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

(二)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三)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第二十条  网络询价费由债务人财产支付,列入破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对网络询价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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