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网上兼职,逾万人受骗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1-06-25 09:39:27

“网上兼职一天可赚几百元,邀请他人还能有额外奖励。”对于网上兼职,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这些网上兼职广告广泛存在于各类新闻、视频的评论区等处,且大多数是骗局。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被告人嵇某准嵇某甲林某东伙同余、唐、嵇某乙(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成立了一个以微信为载体的诈骗团伙。该团伙以数据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了微信名为“数据总管”、“数据传媒(总监)”、“财物总管”等九个微信号,以对外宣称“只要交纳398元‘入职费’,每天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三条广告即可领取30元工资”、“若推荐其他人加入,可领取80元推荐奖”等方式吸引全国各地微信用户加入。

该团伙通过将受骗的微信用户拉入众多禁言微信群,每天在微信群发布一定数量的任务,待受骗微信用户完成每天的任务后发放30元红包的方式,取得各被害人的信任2017年8月底至9月12号达到作案顶峰2017年9月12日17时许,该团伙解散所有禁言微信群,拉黑所有被害人,从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交纳的“入职费”。

此外,为了达到快速、大量敛财的目的,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还雇佣受害者发放其他受害者的30元红包,并让“受雇者”交纳1200元保证金,每天领取90元工资;怂恿受害者额外交纳320元,每天领取双倍工资等。

经鉴定,该团伙共计骗取被害人11488人次,共计2857624.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冻结该团伙作案使用的银行账户资金21万余元。

阳新法院认为,被告人嵇某准嵇某甲林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嵇某准嵇某甲均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罪责;林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嵇某准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阳新法院判处嵇某准有期徒刑106个月,罚金20万元;判处嵇某甲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万元;判处林某东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冻结的21万余元退还被害人,3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剩余的损失。

法官提醒:

提供“网上兼职”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多是利用一些人“花小代价赚大便宜”的心理,很多人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就中了套路。大家在遇到网上兼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认真辨别,不轻信、不贪心、不转账,一旦发现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以免给自己和身边人群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