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外包聘用的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5-01-10 09:17:27

企业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聘用的人员是否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有何种前提条件呢?近日,阳新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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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8月30日、2021年3月6日、2022年1月1日、2023年2月14日,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分别与第三人沈某签订四份《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均约定沈某以包工方式承包湖北某化工公司内部管道焊接、防腐及其他零散工程施工等。


2021年11月,原告孙某经沈某招聘在湖北某化工公司厂区从事杂工工作,工资按日计酬由沈某发放。2023年2月26日,孙某在翻槽钢时,被钢管砸伤面部,沈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024年1月26日,孙某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湖北某化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3月4日,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孙某与湖北某化工公司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孙某自述在湖北某化工公司厂区从事杂工期间,食宿均在湖北某化工公司,费用由谁承担不清楚。工作考勤事宜由沈某负责,若长时间无工作安排,孙某即请假回家,请假期间没有工资报酬。


裁判结果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经济双重属性。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劳务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内部管道焊接、防腐及其他零散工程施工,招聘原告在被告厂区从事杂工工作。从人身隶属性来看,原告虽然在被告厂区工作,但从事工作内容为第三人承包范围,接受第三人管理,长时间无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可请假回家请假期间无工资报酬,可见原告与被告间没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不具有隶属关系。


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原告提供劳务报酬由第三人支付,计算报酬方式为按日计算,没有提供劳务不计算报酬,其经济收入不依赖于被告。


在原告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被告间的关系并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原告要求确认2021年11月至今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孙某与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在业务外包情境下,承包人所聘人员与企业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本案中,孙某虽身处湖北某化工公司厂区,但其工作内容、日常管理乃至报酬支付均由沈某负责,而非直接与企业发生关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据此,阳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