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指引(试行)

来源: 阳新法院 时间:2022-08-09 16:04:55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审理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

(二)破产案件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四)债务人经公司强制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清楚的。

第二条  破产案件简化审理以不损害厉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一)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职工安置困难,存在稳定隐患的;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财产变价困难的;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需要审计的;

(四)涉及刑民交叉的;

(五)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受理后发生衍生诉讼,影响简化审理的;

(六)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的。

第四条  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个月内结案。

第五条  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六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有关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载明,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九条  简化审理破产案件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承办法官应立即指导、监督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人应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  管理人完成债权表编制、审核工作后,初步确定债权额达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提请法院确定临时债权额。

第十二条  法院确定临时债权额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表决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

第十三条  简化审理破产案件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完毕后,法院应在五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第十五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根据债权审核确认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第十六条  法院应在接到管理人提出的破产宣告申请后,五日内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财产变价原则上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财产变价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财产分配可以以非货币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在三日内提交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在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同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一条  法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五日内做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阳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