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利用微信转账、“亲密付”盗窃获刑

时间:2017-09-19 10:07:18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便捷支付方式日渐普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亲密付”等各种手段转走他人钱财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切勿心存侥幸,利用网络方式盗取他人钱财手段虽然隐蔽,但终究难逃法网。9月15日下午,阳新法院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方式审结两起利用微信转账、“亲密付”盗窃案件。

“真朋友”借手机转走微信存款

6月24日,汪某在某工地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朋友石某手机,拿到手机后,汪某发现石某微信账号有5000元存款,顿生贪念,于是通过改绑银行卡的方式重新设置支付密码,将石某微信软件里的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5000元挥霍一空。案发后,汪某亲属退还石某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相应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陌生人”利用“亲密付”偷走钱财

28岁男子以支付宝支付车费为由,利用“亲密付”功能转走司机5005元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4月9日傍晚,明某电话联系柯某让其驾驶出租车送自己与一位朋友去武汉,后于大冶市区返程。当车辆返回阳新时,明某以没有现金支付车费需用支付宝为由,从柯某手中取得手机,先是利用手机支付宝“亲密付”功能从柯某支付宝账户转账5005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通过支付宝转账100元至柯某账户作为车费。明某下车后,柯某感觉不对劲,于是到银行查询自己卡内余额,这一查可不打紧,发现银行卡竟被支付宝转出5005元,柯某当即报警。第二日,明某通过支付宝返还柯某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支付方式由现金支付到网络支付的变革,扫码支付、免密支付、亲密付逐渐普及,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我们在享受网络支付便利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防别有用心之人借机盗取钱财,导致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