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份文件,横跨2省,企业悬着的心放下了……

来源: 执行局 时间:2023-08-14 10:58:52

“法官,没有这些图纸文件和发票,我们的设备到现在都无法向客户交付使用,麻烦您与对方沟通一下,为了这点事,我不想再上诉一次。”近日,阳新法院执行局干警收到远在江苏的被执行人发来的消息。

  江苏某公司是一家民营机械设备企业。两年前,该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搅拌罐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向其购买8个搅拌罐,价款高达60万元。一起横跨两省的买卖合同纠纷由此引发。

纷起:货、款交付延误

  2020年12月,原告湖北某公司(供方)与被告江苏某公司(需方)签订该买卖合同,约定供方自收到预付款起45个工作日发货。因供方进度拖延严重,为紧急督促供方尽快制作、尽快交货,双方分别于2021年3月、2021年4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约定4月30日前所有设备交货完毕。5月5日,涉案8台设备运抵需方公司某客户。后供方陆续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但仍有余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阳新法院。此时,需方尚未收到向其客户交付使用所需的相关蓝图、合格证等文件及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需方江苏某公司认为,供方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未能按期交付货物、设计图纸、压力容器合格证等文件,违反合同约定,且供方湖北某公司提供的罐体材料厚度按图纸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其严重损失,故提起反诉。反诉中,需方江苏某公司要求供方湖北某公司开具金额为371,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赔偿货物制作加急费、设备磨损费、物流费等五笔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198,500元。

  原告变被告,被告成原告,究竟谁是谁非?经法院审理,在扣除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后,作出需方江苏某公司支付供方湖北某公司货款203,500元,供方湖北某公司交付需方江苏某公司金额371,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言和:文件终于交付

  考虑到涉案的两家民企横跨两省,为减轻异地当事人诉累,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低,阳新法院执行局干警再三斟酌后,明晰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方急于向客户交付货物,一方迫切结算尾款,这些图纸文件和发票成了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执行干警一方面通过线上第一时间与双方企业取得联系,厘清两家企业的诉求,缩小双方分歧差距;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核定企业损失、延迟利息等基本情况,为该案量身定制了一套以“小文件”化解“大矛盾”的调解方案。

  “法院积极促成了我们达成调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这些图纸文件我一会儿就送到法院来,发票我会开好,逾期利息我都可以不要。”

  7月18日,在该院执行局干警的协调努力下,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需方)将涉案款项203500元转至法院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供方)便将8套压力容器图纸、合格检验证书及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数归还,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顺利调解只是一隅。近年来,阳新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在降本增效上持续“下功夫”,以高质量司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