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4-07-18 17:20:37
1
案件详情
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石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石某将出租车送至修理厂修理7天,产生施救费、维修费若干,被迫停运7天,造成停运损失。
石某认为停运损失应由王某承担。后因协商未果,遂引起纠纷,将王某起诉至阳新法院。
另查明,石某维修损失已由王某承担;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驾驶的小型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2
法院判决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王某所驾驶车辆仅投保交强险,石某主张的因交通事故维修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王某赔偿。
对于石某主张的停运损失,石某依据的赔偿标准系按照其入职的出租车经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单方统计的近期营运收入相加得来,但出租车经营公司统计的收入证明和其单方收入统计数据均存在个体属性和差异,故阳新法院根据出租车主要具有的交通运输行业属性,酌情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交通运输业年收入作为客观营运收入,加上本地区出租车正常承包费成本和车辆维修天数,最终认定为2581.04元。
综上,阳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石某停运损失2581.04元;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