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剑拔弩张 今日握手言和

阳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执信访案件

编辑: 研究室作者: 柯文宗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3-10-24 16:10:05

“老柯,正所谓不打不相识,以前有什么对不住的地方还请多包涵!”

“老朱,说句实话,其实我们俩都是受害者,以前的恩怨还望一笔勾销!”

   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在阳新法院执行一庭办公室签订好执行和解协议后,彼此握着对方的手笑着说道。

   看着这握手言和的一幕,执行法官如释重负、倍感欣慰。在这之前,这两位当事人还在为争房屋拳脚相向、恶语相加。

2007年,在阳新县老石油公司院内开发建设楼房的陈某向柯某借款15万元,后二人协商将该笔借款转化为购房款,陈某将在此处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卖给柯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房屋未装修柯某一直未在此房居住。2010年陈某又将此房作为借款抵押,约定向朱某借款10万元,如未按时支付本息,朱某有权处置和变卖抵押房屋,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2010年12月,陈某未还款,朱某将该房进行了处置并进行了部分装修,同时将门锁芯进行了多次更换。为此,柯某与朱某多次发生争执,2011年8月柯某将朱某起诉至阳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归还侵占的房屋,后法院判决朱某将所占有的房屋返还给柯某。朱某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中院依法维持原判。该案在一审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为争该房再次爆发冲突,在扭打过程中,朱某女婿冯某将柯某妻子李某打伤。这一身体权纠纷经阳新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5757.25元。而此时的房地产开发商陈某却因债台高筑,早已跑往外地,去向不明。2011年9月,朱某将陈某诉至阳新法院,阳新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朱某欠款10万元及其本息,三案先后进入执行程序。

2013年4月,接到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执行法官通过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当事人情况,便知该案执行非常“棘手”。被执行人朱某对法院判决不服,多次表示如法院不将其10万元执行到手,其誓死不返还房屋。法院如果把房屋强迁给柯某,其必以死相抗,让柯某住得不安宁。而申请执行人柯某性格急躁,曾是上访老户,立案后已多次向县级、市级、省级有关部门领导投送上访材料,甚至扬言进京上访。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如果单纯采取强制迁出措施,极可能“案结事不了”, 还会激化双方矛盾,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执行中应采取以调促和、强制为辅的工作方法最为适宜。执行法官先找到被执行人朱某,与其推心置腹的交流谈心,知其拒不返还房屋是担心其对陈某的10万元债权得不到保障时,便立即找来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法官,告知其案件的进展情况和下步拟采取的措施,说服其相信法院工作。得知执行法官正在努力查找陈某的行踪和财产线索,朱某抵触情绪有所缓解,但仍不愿意主动迁出房屋。执行法官又耐心细致的释明法律,向其表明“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态度和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执行法官通过联系被执行人朱某的单位领导及其亲戚朋友做其思想工作,通过多次说服工作,被执行人朱某终于有所松动,提出如柯某补偿其房屋装修费20000元,其便退出房屋的要求。执行法官认为此时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于是趁热打铁找来申请执行人柯某调解,不仅遭到柯某的拒绝,还引起了柯某的误会。柯某认为执行法官有意偏袒朱某,理由是朱某对房屋的装修是在该案审理中进行的,朱某女婿打伤其妻的赔偿费5000多元还没有给付,朱某的装修费更不应该补偿。经过执行法官几番耐心解释和苦心做工作,柯某终于消除误会,同意支付朱某的实际装修费用,但又提出该案应与其妻李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并执行完毕,否则其会继续走上访之路寻求解决。该身体权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冯某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一时无法执行。当执行法官向朱某问及冯某的近况时,朱某提出其并非该案的被执行人,与该笔赔偿无关,拒绝提供冯某的有关信息。

考虑到该案矛盾错综复杂,极易激化,院领导和县委政法委十分重视,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攻破了双方当事人心中的“壁垒”,双方都冷静下来,同意面对面协商解决,通过执行法官几小时的从中“说法”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论理”,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的彼此的怨气得到了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柯某向被执行人朱某支付18000元房屋装修款后,朱某将占有的房屋返还给柯某,柯某妻子李某与朱某女婿冯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也一并予以结案。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双方便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至此,一起引发涉执信访案件在执行法官不辞辛劳的努力下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