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时间:2016-04-05 16:32:21

阳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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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陈红东,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224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万元义务。

2、张先云,男,6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0100767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7276万元的义务。

    3、赵恢云,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515289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081万元义务。

4、樊兴亚,男,5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12271416,不履行(2013)松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2298万元义务。

5、陈加名,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70124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2万元义务。

6、姜礼春,男,5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10190417,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0万元义务。

    7、程祝,女,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0010564,不履行本院 (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2万元义务。

    8、阳新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综合农场双港新村。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2万元义务。

    9、杨金旺,男,53岁,身份证号码:3623231963041036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15万元义务。

    10、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兴国镇鑫旺名庭小区。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15万元义务。

   11、陈宏杰,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1014723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300万元义务。

   12、汪洋,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8119700101003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万元义务。

   13、肖昌盛,男,4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101900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80、00183号民事调解和(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76、00077号民事调解确定给付的596万元义务。

   14、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咸宁市温泉长安大道,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34.4万元义务。 

   15、陈敬田,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1113003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32.4万元义务。

   16、蔡民刚,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1217481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17.7006万元义务。

   17、吴刚,男,5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09270610,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2万元义务。

   18、孙钦长,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60400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50万元义务。

   19、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国镇东坡路46号。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380万元义务。

   20、汪友林,男,5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07020410,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0万元义务。

   21、从功灯,男,3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12040417,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1.7万元义务。

   22、刘富国,男,4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04150416,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义务。

   23、黄咸来,男,5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703103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重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5万元义务。

   24、陈浩男,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201793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0万元义务。

   25、潘香花,女,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302008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0万元义务。

   26、韩效忠,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1019045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0万元义务。

   27、石青,男,3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0123483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万元义务。

   28、胡秀华,男,3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0714043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万元义务。

   29、阮海霞,女,3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1108002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万元义务。

   30、朱君,男,3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90400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万元义务。

   31、柯美年,男,4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212103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万元义务。

   32、王义良,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211371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1343万元义务。

   33、柳炳军,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420043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9号、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万元义务。

   34、李平,女,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514008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9号、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万元义务。

   35、汪顺南,男,4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1013872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6万元义务。

   36、从相干,男,5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0512043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1.7万元义务。

   37、李小明,女,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1114044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万元义务。

   38、潘世琴,女,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1224794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16号、002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7、74万元义务。

   39、孙章奕,男,3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11015733,不履行本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3万元义务。

   40、向守杰,男,32岁,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1003428X,不履行本院(2011)阳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8.250000 万元义务。

   41、方师,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2326197106063758,不履行本院(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3853万元义务。

   42、李坚,男,2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50110005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6万元义务。

   43、钟十庆,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18041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万元义务。

   44、胡乾华,男,3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1002643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万元义务。

   45、湖北恒强置业有限公司,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兴国街1栋。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00万元义务。

   46、黄继志,男,5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803238312,不履行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的6000元义务。

   47、刘树会,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504007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338元义务。

   48、叶庆文,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610001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16.1812万元义务。

   49、王慧林,女,4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1230004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16.1812万元义务。

   50、曹茂国,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1003041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万元义务。

   51、黄光学,男,5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0417101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054万元。

   52、刘治国,男,3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206643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5158万元义务。

   53、刘海东,男,3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01106418,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5158万元义务。

   54、李利芳,女,3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11010188,不履行本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55、张景之,6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01222673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58万元义务。

   56、陈伶俐,女,3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06224844,

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万元义务。

   57、李克兰,4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522002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0万元义务。

   58、贾希望,男,5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0516001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59、贾希华,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1118793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60、冯美霖,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311793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61、李红伟,男,5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1010001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3万元义务。

   62、朱云红,女,4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0725282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3万元义务。

   63、明亮,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1025002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8万元义务。

   64、吴春花,女,4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1022244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5万元义务。

   65、邱细朋,男,4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1202253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5万元义务。

   66、熊迟林,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529321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8.7万元义务。

   67、吴亚凤,女,4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0228322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8.7万元义务。

   68、向能富,男,6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20603831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73万元义务。

   69、李珊满,女,5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1004004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162万元义务。

   70、汪景芳,女,5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1208442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36万元义务。

   71、胡运江,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20045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72、夏加才,男,4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407831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万元义务。

   73、王军荣,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526380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6.5万元义务。

   74、袁小生,男,5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0903373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6.5万元义务。

   75、冯自力,男,3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8100410,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76、李海田,男,34岁,身份证号码:420261198212108018,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11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万元义务。

   77、柯杰,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807643X,不履行(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万元义务。

   78、黄咸清,男,6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009242031,不履行本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23.9万元义务。

   79、乐发兴,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1024043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万元义务。

   80、李祥柏,男,5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1214243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7万元义务。

   81、王久,男,2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0410371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1343万元义务。

   82、李宁,男,5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6120038,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再字第00002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9.99万元义务。

   83、李文菲,女,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018048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3万元义务。

   84、明瑞兵,男,2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08010150,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05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9686万元义务。

   85、赵恢林,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1011045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万元义务

   86、陈立恒,男,3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09173820,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2458万元义务。

   87、王发明,男,3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1230201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3.5292万元义务。

   88、陈盼,男,2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0325443X,不履行本院(2010)阳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522万元义务。

   89、石教成,男,2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11123854,不履行本院(2010)阳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522万元义务。

   90、从良州,男,5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1003043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5万元义务。

   91、凡青春,女,4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401054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5万元义务。

   92、陈敬和,男,3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0918723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木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0.3527万元义务。

   93、张香,女,4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610002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3万元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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