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孩童骑车上路与老人相撞,谁担责?
未满12岁孩童骑行时与老人相撞,责任究竟谁来承担?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老人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阳新县黄颡口镇与小柯(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尔后,柯某长期住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裁判结果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主张侵权人赔偿有关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相关赔偿项目与数额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小柯未年满12岁,依法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其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显然存在不当;同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照片,可见小柯在骑自行车从超市门口进入道路时,未下车推行,直至与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碰撞时才短暂停顿,显然无法有效避免碰撞的发生。因此,交警部门考虑到小柯的不当行为,结合柯某未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不当行为,认定二者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事故发生时,小柯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造成他人损伤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柯某所受损失应由小柯监护人按责承担50%。 最终,阳新法院依法判决小柯监护人承担106611.84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