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时间:2015-12-01 19:42:18

阳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二)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陈红东,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224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万元义务。

2、刘合兵,男,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0911001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0294万元义务。

3、李文菲,女,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018048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3万元义务。

4、何中干,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501005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8498万元义务。

5、张建军,男,3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0514101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0934万元义务。

6、张恩柏,男,6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491201101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0.4086万元义务。

7、费建林,男,4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09021074,不履行本院(1999)阳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2.0412万元义务。

8、黄龙祥,男,5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10297217,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21.3562万元义务。

9、吴远文,男,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119611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6.3万元义务。

10、李平,男,3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0301017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1、陆建铁,男,5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590112257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0.2339万元义务。

12、李锋,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923243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0622万元义务。

    13、李四林,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82024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0622万元义务。

14、蔡庸生,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0723371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2803万元义务。

15、柳炳军,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420043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8万元义务。

16、石海军,男,3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0713003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2.257万元义务。

17、钟十庆,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18041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万元义务。

18、肖金水,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423573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9、石先庆,男,2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0306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20、严庭锐,男,3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010114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21、杨金旺,男,5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3041036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4461万元义务。

22、吕文光,男,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1103045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万元义务。

23、金承雄,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0705003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15万元义务。

24、吴丰夫,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8183718,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20万元的义务。

25、阮海霞,女,3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1108002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万元义务。

26、朱君,男,3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90400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万元义务。

    27、肖龙颜,男,3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22219790909545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5842万元义务

28、柯于超,男,3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0812043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万元义务。

29、陈加名,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70124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2万元义务。

30、柯尊文,男,49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10226459,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0万元义务。

31、樊兴亚,男,5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12271416,不履行(2013)松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2298万元义务。

32、石先汉,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05282852,不履行(2014)鄂黄石中民终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402万元义务。

33、刘合文,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8162853,不履行(2014)鄂黄石中民终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402万元义务。

34、蔡民刚,男,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1217481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17.7006万元义务。

 

35、孙钦长,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60400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93.3万元义务。

36、伍正强,男,3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10294410,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溪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3万元义务。

37、肖昌盛,男,4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101900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80、00183号民事调解和(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76、00077号民事调解确定给付的596万元义务。

38、陈敬田,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1113003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2.4万元义务。

39、周斌,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501019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1万元义务。

40、李晖,女,4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04006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1万元义务。

41、张政权,男,4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5061437,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3.6183万元。

42、朱文芳,女,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704042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3.6183万元。

43、黄兹朋,男,5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2055419,不履行本院(2009)阳民龙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8万元义务。

44、张绪日,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6095412,不履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黄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232万元义务。

45、王义礼,男,5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0808831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富初字第00046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8万元。

46、曹锁,女,3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07210442,不履行本院(2008)阳民木初字第00050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02万元。

47、黄召军,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8031079,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0万元。

48、费东,男,2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1102103X,不履行本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9465万元义务。

49、钟兰香,女,4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05053781,不履行本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5万元义务。

50、潘朝太,男,4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0404371X,不履行本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5万元义务。

51、李细来,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4062019,不履行本院(2011)阳民太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52、夏启金,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715009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052万元义务。

53、袁宁,男,3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320371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4.2905万元义务。

54吴风良,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0425793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8.71万元义务。

    55、舒全侠,男,2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51026321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22万元义务。

56、姜典胜,男,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1172939,不履行本院(2010)阳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57、梁志刚,男,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0607281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2252万元义务。

58、邓乾玉,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1083717,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59、凡青春、女,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401054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5万元义务。

60、从良州,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1003043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5万元义务。

61、潘希敏,男,33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02157916,不履行本院(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4.1605万元义务。

62、朱加富,男,3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1122283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63、赵恢林,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1011045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7万元义务。

64、柯常文,男,5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11202497,不履行(2011)东民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6.5765万元义务。

65、黄咸清,男,6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009242031,不履行本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9万元义务。

66、李秋来,男,41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08137932,不履行本院(2006)阳民兴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94万元义务。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法院

                            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