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下,民间借贷利率应当这样约定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1-08-16 08:47:22

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规定有了些许改变,其中就包含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详细规定。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24日,被告徐某苏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徐威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的标准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账至被告指定的其女儿的银行账户。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7年年底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54000元,2018年偿还100000元(其中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利息60000元)。2018年1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徐某苏借到徐某威人民币36万元整,利息按月息一分五厘的标准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支付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阳新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法官提醒:

《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施行近八个月,其中最大的亮点则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变成了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LPR(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替代了旧规中基于“年利率24%至36%的‘两线三区’”。在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一解燃眉之急,但借贷双方都应注意,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司法保护上限,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小贴士: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