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未作登记的抵押合同虽公证仍无效

编辑: 研究室作者: 吴风雷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时间:2014-06-04 15:02: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还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因缺少法律知识,认为抵押合同只要经过公证就有效,而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法律规定登记才生效的情形而未登记的,造成抵押无效,当事人需承担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的不利后果。

[案情介绍]

1994年至1998年,阳新某厂及其分厂以改造轮毂生产线、轮毂技改工程等名义向建行阳新支行贷款二十次,其中1994年10月30日贷款1155万元、1995年3月15日贷款1050万元、1996年8月7日贷款1000万元、1996年12月3日贷款300万元等四次共计3505万元,以土地、厂房、设备等为抵押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抵押物均未经有关部门登记。2007年12月,黄石某有限公司依据建行与阳新某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其中八份本金共计3905万元以借贷纠纷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法律支持。该判决生效后,黄石某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11月6日向阳新法院提起抵押权诉讼。

[法官断案]

湖北某有限公司依据建行与阳新某厂的四份借款合同提起抵押权诉讼,而这四份借款合同虽经公证,但均未办理任何抵押登记,即抵押的事实并没有发生。抵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是进行抵押登记,公证只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更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阳新法院认为,此抵押并未发生,不存在抵押权,遂驳回黄石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权本金3255万元及利息为有效抵押、拥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