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阳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曝 光 公 告(三)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谢守忠,男,5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610327389X,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34万元义务。
2、曾祥凤,男,5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6209293880,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4万元义务。
3、成良江,男,5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30158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0万元义务。
4、王义发,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0083739,不履行(2013)周民初字第01865、01866、01867、01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9万元义务。
5、柯尊华,男,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1086432,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万元义务。
6、胡慧兰,女,4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12226442,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万元义务。
7、陈前福,男,5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2150458,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8、王能政,男,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2102430,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87号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9.4万元义务。
9、吴倩,女,4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201058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万元义务。
10、尹传燃,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9264812,不履行本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1、陈良为,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0219001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万元义务。
12、陈德建,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408272415,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07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8.288万元义务。
13、徐新幸,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628215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3097万元义务。
14、李相勋,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1005281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0217万元义务。
15、陈从锴,男2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0119371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175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1万元义务。
16、霍胜涛,男,4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01308310,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1039号调解书确定给付的义务。
17、朱瑞芳,女,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0509002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8666万元义务。
18、张金全,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8050521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0万元义务。
19、张香,女,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610002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3万元义务。
20、肖龙悟,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1120573X,不履行本院(2010)阳民二初字第51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的3.3万元义务。
21、吴风柏,男,6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205226119,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万元义务。
22、江蓓蓓,女,3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40715174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0万元义务。
23、黄咸清,男,6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009242031,不履行本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39万元义务。
24、夏妹宝,女,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60901142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49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万元义务。
25、柯玮,男,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07226415,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23万元义务。
26、李相贵,男,6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405042015,不履行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7096万元义务。
27、乐发兴,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1024043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8.6404万元义务。
28、明道发,男,5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220045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1.62万元义务。
29、王敏仪,男,5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6001300420,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30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5万元义务。
30、王义猛,男,5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6123778,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24万元义务。
31、黄平安,男,5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57050608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万元义务。
32、李平,女,4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514008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33、柯剑,男,3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1129003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34、石正新,男,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118001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5.0029万元义务。
35、柯善憶,男,5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071704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00063号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5万元义务。
36、刘恒发,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812040412,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37、卢曰来,男,3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9190411,不履行本院(2009)阳民兴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7249万元义务。
38、李惠琪,女,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1210612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义务。
39、陈敬堂,男,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02166417,不履行本院(2009)阳民兴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2249万元义务。
40、肖本安,男,5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04185732,不履行本院(2011)阳民立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6万元义务。
41、肖坚城,男,2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0707575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5万元义务。
42、程汉林,男,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325617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
43、柯斌,男,3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1208613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
44、吴买仙,女,3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0416002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
45、陈振亚,男,2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1025613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
46、李小康,男,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081600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5万元义务。
47、陈浩男,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201793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4.4956万元。
48、苏汉芬,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1100435,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0万元。
49、孟爱菊,女,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719670911522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0万元义务。
50、黄朝洋,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503833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0万元义务。
51、王定海,男,4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514483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921万元义务。
52、刘合文,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901579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00万元义务。
53、舒朗珍,女,4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0927572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00万元义务。
54、马可,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08101454,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0万元义务。
55、郑安淮,男,5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0613001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8万元义务。
56、马爱新,女,5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504002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8万元义务。
57、柯水明,男,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1201611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义务。
58、陈绪国,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0715611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220万元义务。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