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调解协议,率先偿还其他债务,法院:构成拒执罪!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4-12-20 15:12:41


近日,黄石中院维持了阳新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邱某因未履行调解协议,率先偿还了他人未起诉到法院的债务,阳新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昔日合伙人对簿公堂




2014年1月,自诉人程某、肖某与被告人邱某口头约定,合伙投资种植白茶。2015年9月,双方按约定出资比例进行出资。2018年4月,双方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合伙经营项目、范围,出资额等。双方在经营期间,因邱某未按协议履行,程某、肖某将其起诉至阳新法院,要求退还投资款。

2021年7月,阳新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于次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伙经营协议》的同时,邱某分期返还程某、肖某投资款及其他费用38.6万元,如未按协议履行,邱某还应承担未履行部分的利息。

事后,邱某仅支付程某、肖某10万元,未履行剩余义务,程某、肖某遂申请了强制执行。

茶山抵债,采茶反遭阻挠




2023年1月1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阳新法院依法向邱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多方查控邱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冻结、扣划了邱某银行卡余额1.5万余元,并发放给程某、肖某。

同年5月21日,阳新法院裁定查封邱某名下位于阳新县某处约200亩茶场。随后,阳新法院裁定提取被告人邱某在阳新县某处承包经营茶场的利润(90亩)至阳新法院执行专户,用以履行债务。

经执行干警协调,2024年3月,程某、肖某与邱某达成和解协议:邱某将其经营的其中90亩面积茶山剩余20年经营权转让给程某、肖某偿还债务;邱某应保证程某、肖某经营茶山期间无任何干扰生产经营。

然而,在协议达成后,程某、肖某在采茶期间因受到他人干扰导致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大额收入,却偿还其他债务




与此同时,执行干警调查发现,邱某于2022年4月将80亩茶场经营权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朱某,抵朱某前期在茶场的投资;于2022年7月承诺将33亩茶山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邱某弟弟,用来偿还欠款33万元。

另外,经调查核实,邱某的支付平台有大额交易流水信息,其中,2021年共收入67万余元、2022年收入55万余元、2023年收入26万余元,虽其提出该收入均系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

为此,程某、肖某向阳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作为被该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