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倒卖实名微信号获刑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2-01-11 09:39:36

30岁的某,因无固定职业,找到了一条“致富之路”——倒卖实名微信号。不料,钱没挣到,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2021年6月,贾某通过微信、QQ平台收购他人实名的微信号,之后通过微信以9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名为“A大宝-大号限制”25个微信号,以7200元出售给微信名为“将军-天秤座”13个微信号。

2021年6月24日,贾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贾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贾某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予以收缴。

法官提醒: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交易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收购买卖微信号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犯罪行为,大家切勿贪图小利走向犯罪歧途。另外,网上微信号买家都是为了利用微信号身份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希望大家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高利诱惑,出售个人微信号,以免泄露个人信息,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