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卸货溜车被碾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驾驶员”转化“第三者”,巨额损失终获赔偿

来源: 综合办公室(研究室) 时间:2023-04-24 09:34:45

在货运码头斜坡平台上发生的意外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码头卸货溜车被碾的交通事故案,判决三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柯某富各项损失93万余元。

20209月,柯某富在阳新县某码头斜坡平台卸货,下车检查卸料口状况时,柯某欢沿斜坡平台倒车导致平台倾斜(平台延伸于水面),致使柯某富车辆沿斜坡平台溜车碾压其右下肢。事发后,柯某富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截肢。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双方因赔偿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柯某富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各被告,即柯某欢及案涉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58286.14元。

据了解,原告柯某富、被告柯某欢均与不同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且原、被告车辆均为公司所有,原告车辆分别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险, 被告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为非公共区域,车辆未处于运输状态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且原告作为司机,不属于原告车辆交强险的第三者,不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范围。乙保险公司可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三点争议。第一本案意外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为某码头卸货平台,该平台作用为车辆卸货通行。原告车辆在做卸货准备工作时,因被告车辆通行造成卸货平台倾斜而发生溜车事故,原告因溜车遭碾压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特征,故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第二,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告下车检查卸料口状况时未能使原告车辆完全制动,导致溜车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80%;被告驾驶被告车辆驶上卸货平台,导致平台倾斜系诱因,应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20%第三,原告能否认定为原告车辆“第三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下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事故发生前,原告已经下车置身于涉案车辆之外,并非因为撞击等外力导致其脱离车辆,应当认定原告为原告车辆“第三者”。故原告的损失先由甲、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80%责任,由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被告的20%责任。

结合病历、司法鉴定意见、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认定,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35425.78最终,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乙、丙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9226.32元、445578.51元、30062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