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新借条替代旧借条应当这么做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0-07-14 14:47:25

民间借贷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借款人和出借人会重新约定借条,可重开借条这事却让张女士惹上了麻烦。

案情简介:    

汪某与张女士系同事关系,相识多年。2017年3月,张女士在汪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每月支付利息,当日,张女士向汪某出具了10万元借款的欠条。 2017年9月,张女士再次在汪某处借款,约定月息3分,2018年春节还款,并向汪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欠条。借款后,张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汪某支付利息15000元。汪某催讨借款本息无果,便将张女士和舒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30万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借款金额共计20万元,第二次借款10万元时将前次借款一并纳入其中,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但前次借据未收回。后来张女士多次向汪某索要前次借据,汪某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同时,汪某对于其向张女士给付借款的过程(支付方式、金额、地点等)的陈述前后矛盾,且部分与其提供的转账凭证亦存在矛盾。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本案借款金额,不能仅以汪某出具的欠据而认定,在张女士对借款金额提出辩解并作出合理解释况下,汪某并不能对其出借30万元的事实进行举证,且对于借款过程的陈述前后矛盾,该院对张女士辩解的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利息方面,虽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但张女士并未按照该利率支付,且其支付的利息15000元尚未达到月利率2%的标准,故双方的借款利率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对于张女士已给付的利息予以扣减。综上,该院判决张女士偿还汪某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需谨慎,出借人最好事先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估其还款能力,为自己的资金安全提供更大保障,同样,借款人借款时也应量力而行,做到有借有还。  

知识小贴士:    

民间借贷,除了须证明有借贷合意外(载体可以是借条、欠条等),还需要审查出借方是否实际出借资金。简单地收回旧借条,出具新借条可能导致实际出借资金因为没有与之对应的旧借条印证,而款项性质不明确;新签的借条又因没有对应的交付借款的实际行为,导致出借人举证难度变大,甚至可能败诉。  

如果遇特殊原因,需要出具新借条,则要分为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借款人不收回旧借条,双方应在新借条中注明该借条承转于旧借条,写明旧借条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等信息;二是借款人需收回旧借条,出借人则应对旧借条进行备份,以佐证新借条债务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