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羊一年后确诊布病,能否要求卖家承担责任?
一次看似普通的种羊买卖,却在一年后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买家配偶确诊人畜共患的布氏菌病,整个羊群被强制处理,买家将卖家诉至阳新法院索要赔偿,结果如何?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1日,缪某燕在刘某健处购买4只公种羊、43只母种羊,总价款为62,800元。2024年7月2日,缪某燕配偶苏某入院,出院诊断为:布氏菌病(布病),传播原因为羊传人所致。2024年7月11日,其所有羊只被江西省某农业农村局强制全部活体掩埋。缪某燕认为相关法律规定: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刘某健在销售种羊时未出具相关检疫证明,已根本违约,要求刘某健承担其及其老公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全部经济损失等258145.84元。 裁判结果 缪某燕所称的检疫义务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设定的法定义务,但非合同主给付义务,即非直接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核心义务。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疫证明为交付条件,该义务应属附随义务范畴。缪某燕在交易时明知种羊未经检疫仍自愿接收,视为对当时标的物质量状态的认可;且接收种羊后养殖长达一年,期间未提出质量异议或自行检疫,直至羊群出现异常才检测疫病,超出了合理检验期间。刘某健未履行检疫义务不足以构成本案合同履行中的根本违约。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缪某燕已实际接收种羊并支付价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缪某燕在购买羊种后养殖12个月的时间内未对羊群进行检疫,当有个别种羊发病时,既没有请兽医也未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自身过错责任较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阳新法院判决驳回缪某燕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缪某燕不服,上诉于黄石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