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一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特定款物被判9个月

编辑: 研究室 时间:2017-08-28 11:57:50

导读


阳新白沙镇某村支书马某,2009年10月至2012年期间,挪用扶贫项目资金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马某作为村支书以本村铺设供水管道的名义,向县扶贫办申请扶贫项目资金,而该项目采取的是先施工后拨款的方式,可是在2010年至2012年,白沙镇自来水厂无偿为该村铺设了供水管道。为了能早日拿到项目扶贫款,马某利用自来水厂无偿铺设的供水管道项目向县扶贫办申请验收,扶贫办验收合格后,马某便用两张虚假的15万元的自来水管发票、合同书等材料蒙混过关通过审核,并获得县扶贫办15万元自来水专项资金。

马某在拿到该资金后,告知了该村委会相关村干部,并将由其保管的15万元扶贫款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

2016年9月,马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款15万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由于其是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链接

挪用

特定款物罪

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编者语


马某身为一村支书,想为集体办好事、办实事,却不知扶贫项目资金碰不得,因不懂法闯了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