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有话好好说,莫为逞一时之快而追悔莫及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情绪管理能力差,容易被激怒,在与别人发生矛盾时,有时因冲动而动手打人,这样不仅没有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还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案例一:
2018年2月,方某与方某甲等人在阳新县浮屠镇某村的小卖部打牌,因出牌等事宜方某与方某甲发生争吵,冲突过程中方某持木凳将方某甲左手臂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方力因外伤致左尺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同年9月,方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浮屠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方某已赔偿方某甲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万元,并取得谅解。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18年9月,柯某驾驶电动车至大路路口往右变道,何某甲驾驶摩托车跟在其后,因害怕相撞紧急刹车导致自己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期间,何某乙得知消息后与母亲一起赶至现场。到现场后何某乙责骂柯某不该致其父受伤并不及时送医救治,柯某回骂后,何某乙愤怒之下冲上前去用脚将柯某踢翻。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柯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乙已赔偿柯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何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何某乙愿意接受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当我们与他人发生争执、矛盾纠纷时,一定要放下拳头,冷静沟通。“有话好好说”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益于问题的解决,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我们将会为不恰当的行为“买单”。
法律小贴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下行为均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一)非法拘禁他人,暴力致人伤残的;
(二)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
(三)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
(四)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五)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六)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