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阳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曝光公告(一)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陈红东,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224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万元义务。
2、何中干,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501005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8498万元义务。
3、吴风庆,男,6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412220430,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1897万元义务。
4、李锋,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923243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0622万元义务。
5、李四林,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82024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0622万元义务。
6、钟十庆,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18041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万元义务。
7、金承雄,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0705003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15万元义务。
8、冯卫,男,3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042279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万元义务。
9、蔡庸生,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0723371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2803万元义务。
10、孙钦长,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60400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93.3万元义务。
11、华绪远,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420001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93.3万元义务。
12、潘清芳,女,41岁,身份证号码:42050519740204732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1841万元义务。
13、肖金水,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423573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4、石先庆,男,2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0306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5、严庭锐,男,3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010114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6、熊浩,男,3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910143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7、邓乾玉,男,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1083717,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18、周斌,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501019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1万元义务。
19、李晖,女,4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04006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1万元义务。
20、陈敬雪,男,6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511010498,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