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编辑: 研究室作者: 执行局来源: 阳新法院研究室 时间:2015-07-17 17:02:41

阳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曝光公告(一)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陈红东,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224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万元义务。

2、何中干,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501005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8498万元义务。

3、吴风庆,男,6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412220430,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1897万元义务。

4、李锋,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923243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0622万元义务。

5、李四林,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082024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8.0622万元义务。

6、钟十庆,男,4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18041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万元义务。

7、金承雄,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0705003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15万元义务。

8、冯卫,男,3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042279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万元义务。

9、蔡庸生,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70723371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2803万元义务。

10、孙钦长,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6040019,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93.3万元义务。

11、华绪远,男,4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0420001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93.3万元义务。

12、潘清芳,女,41岁,身份证号码:42050519740204732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1841万元义务。

13、肖金水,男,4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0423573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4、石先庆,男,24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0306141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5、严庭锐,男,37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01011412,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6、熊浩,男,3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9101431,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万元义务。

17、邓乾玉,男,48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1083717,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18、周斌,男,45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501019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1万元义务。

19、李晖,女,42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040066,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1万元义务。

20、陈敬雪,男,60岁,身份证号码:420222195511010498,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