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史?法院:合同解除,退款还车!
在二手车交易中,卖家隐瞒车辆重大事故信息该如何维权?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17万购买二手车,竟存在重大事故史
2017年4月,郭某从王某炮手中以17万元购得一辆轿车,并于同年12月,将该车辆17.75万元出售给林某军。6年后,林某军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案涉车辆,发现该车辆存在事故损伤,被判定为“事故车”,遂将郭某等人诉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林某军与郭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解除,郭某返还林某军购车款16.8万元等。此时郭某才发现,这辆车早在2016年就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推定全损,定损金额达23万元,残值仅11.1万元,而王某炮此前并未告知原告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被推定全损的车辆。 郭某认为,王某炮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和推定全损的关键信息,导致自己误判车况,不仅购车款打了水漂,还因下家起诉遭受损失,遂向阳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炮之间的买卖关系,向王某炮返还车辆,并要求王某炮退还全部购车款。 隐瞒关键信息,相互返还车辆及购车款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炮未告知郭某案涉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被确认车辆作推定全损处理,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达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同时,鉴于郭某倒买倒卖二手车是为获得利益,作为倒卖二手车的专业人士,对车辆检查负有专业审查义务,且未举证证明王某炮“明知故犯”,故酌情确定王某炮退还车款15.3万元。 最终,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炮向原告郭某返还购车款15.3万元,原告郭某向被告王某炮返还案涉轿车。 法官寄语
二手车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性突出,经营者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签订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达到法定解除条件。另外,为促进公平交易,应当对行业人士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在交易过程履行严格审查义务,为保证不会将瑕疵产品贩卖给他人。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二手车交易中弱势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警示经营者,隐瞒重大车况需要付出代价,诚信透明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