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来源: 阳新法院 时间:2022-03-23 09:24:4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要求,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经我院党组研究,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实际,决定在全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大力提升我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为我县奋进全国百强、加快建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示范县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 目标任务

(一)服务市场主体意识更强烈。强化法院队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既做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又做企业权益的“护航者”,展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坚持把服务重点项目和市场主体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利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诉讼服务更便民。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各项便民利企措施。深化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力打造智慧法院,建立完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实现“智立、智审、智执、智管”,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三)审判执行更高效。以提升立案、保全、审判、执行效率为切入点,优化案件流转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使大量涉企矛盾纠纷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

(四)司法保护更公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司法,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让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到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所做的努力。

三、重点工作任务和举措

(一)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审管办不定期抽查、评议和通报

1.全面推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案件化、规范化。

审管办要发布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正反典型案例,引导评估制度全面有效落实落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需全面留痕并附副卷,审管办将不定期抽查、评议和通报。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立案庭、执行局、各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全面推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程序化、信息化。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嵌入审判管理流程,确保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必须评估才能进入相应办案程序,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

责任部门:审管办、综合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二)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建立完善涉企、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

3.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畅通现场立案,推动完善自助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等立体化诉讼渠道,统一立案标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责任部门:立案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建立完善涉企、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立案窗口设立涉企、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完善涉企、中小投资者诉讼诉前调解、审判、执行“快速机制”,进一步提高涉企、中小投资者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立案庭、执行局、各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进案件快慢分道

5.继续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持续推进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公证等工作有机衔接,完善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健全特邀调解制度机制,全面落实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完善诉源治理机制,积极进驻各镇(场、区)综治中心,建立便民联系点。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部门、人民法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积极有序推广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开展规则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切实发挥“微法庭”办案新模式等在线诉讼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功能作用。加大网上收退费力度,为预交诉讼费当事人提供一案一账号和二维码,当事人交费可网上办、“码上办”。探索诉讼费预冻结工作新模式。

牵头部门:立案庭、综合办公室

责任部门:审管办、立案庭、执行局、各审判部门、

          综合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7.加强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诉讼全流程管理。根据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科学精准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节点化管理、创新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建立涉企案件台账,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开启临近审限提醒和超审限冻结,严格“日提醒、周点评、月通报、季研判”制度,有效压缩审限。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部门、人民法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加强立案、执行部门的协调,严格按照执行立案流转时限规定。完善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加快办案进度,加大财产查控力度。推动构建府院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政府各大数据平台、法院执行指挥综合管理平台,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加强对案件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评估、财产拍卖、案款发放等重要流程节点的监管。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好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积极推行执行信息公开,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将重要流程节点信息、重大执行措施向当事人推送,及时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责任部门:执行局、综合办公室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

9. 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推动案件执结。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对执行案件逐案排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被执行人的收入账目、银行流水明细及动产、不动产等材料研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凡是发现被执行人有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拒执典型案例、曝光“老赖”名单、公布具体制裁惩戒措施等,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价值体系。

责任部门:执行局、刑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大力整治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违法违纪行为

10.加大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力度。进一步畅通执行监督案件立案渠道,有效发挥执行监督工作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执行、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拓宽执行监督案件来源,多途径发现涉执案件的问题与线索,依法审查,仔细甄别,及时导入执行监督程序。经监督发现确有执行行为不当、不作为或执行依据错误等情形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部门:执行局、政治部(督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积极配合 “一案双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市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有关规定,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加强与监察部门协同配合,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严格高效办理,及时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部门:执行局、政治部(督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常态化开展超标的查封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问题整治

12.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要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的系列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时,应当在综合考量迟延履行利息、税费、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查封顺位、查封财产权利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执行标的与查封财产价值,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常态化开展超标的查封等违规保全、执行问题整治。通过信访督办等方式,对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等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同时,通过异议、复议、监督等案件,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常态化排查超标的查封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问题线索,及时交办、督促整改。

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积极探索“执转破”,降低破产企业债权人维权成本

14.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应当坚持破产保护理念,通过强化释明等方式积极引导执行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要按照依法有序、协同配合、高效便捷的原则,畅通“执转破”工作流程,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价值最大化。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救治功能,帮助其解决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破产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全丧失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有序分配破产财产,促使其尽快退出市场。

责任部门:执行局、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5.积极推行破产债权确认争议诉讼每件收费100元。积极推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件收费。同时,探索解决诉讼费门槛降低可能导致的债权人滥诉等问题。

责任部门:立案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

16.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

责任部门:立案庭(司法鉴定)、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7.实行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探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标准应与破产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并综合考虑破产管理人机构规模、工作业绩、执业能力、履职保障等因素。动态评价结果报中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立案庭(司法鉴定)、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九)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18.建立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19.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单位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探索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分割转让等问题。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

责任部门: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0.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破产重整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

责任部门: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对重整、和解企业的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责任部门: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全面升级保护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落实董事责任,大力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切实提高中小投资者保护质量。

22.建立行政机关、法院、金融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对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经营进行行政指导、市场监管、司法监督,通过职能部门联动,加大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监管力度,推动公司企业合规经营。加强中小投资者普法教育,开展证券业务领域普法宣传活动,每半年组织律师、法官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集中培训,通过加强法律培训,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加强县法院和工商联的工作对接,建立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作机制。

责任部门:审管办、综合庭、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3.推进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联合,扩大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队伍,加大诉前调解力度,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类纠纷的多元化解。加大对多元化解监管支持力度,和证券监管机构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在中小股东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加大力度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诉讼,协助中小股东处理股权纠纷、商事纠纷等纠纷案件。

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健全调查令机制,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加强诉源治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挺在前面,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规定律师调查令的申请除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外,还可以在诉前委派调解中提出申请。充分发挥律师在证券类纠纷案件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房管、土管、车辆管理、民政机关、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为律师调查令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民事制裁。

责任部门:审管办、综合庭、立案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组建专业化案件审理团队,公平、公正、公开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收益权等合法权利。涉企买卖合同类案件由率州法庭审理、由执行一组执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案件由综合法庭审理,探索公司类案件示范诉讼,建立公司类案件庭审企业家旁听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综合庭、执行局、率州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团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加大相关宣传工作。设置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及时发布相关文件、制度、举措、成效及典型案例。加强中小投资者普法教育,组织相关证券业务领域律师、法官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宣讲及组织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多方面的宣传教育,促使中小投资者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牵头单位: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部门、人民法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巩固“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主动扛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既做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又做企业权益的“护航者”。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树立法院“铁军”良好形象。

(二)强化组织领导。全院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将持续深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明确具体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信息反馈、 推进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实行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聚焦市场主体主观的痛点赌点难点问题,推动营商环境重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建立考核评价。将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我院绩效考评办法,强化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坚持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第三方评估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紧盯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不足和共性问题,从修复、弥补、提升的角度,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和威慑作用,持续开展典型经验复制推广。挖掘特色亮点,通过各类媒体对全院好经验好做法、先进典型和身边榜样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将成效显著、广受好评的经验举措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则,在全院推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