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方仅代理人到庭,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女)与被告汪某(男)于1992年相识、恋爱,1996年1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2012年9月21日,邓某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邓某起诉到法院后,案件承办人多次试图联系邓某做调解工作,均未联系上。开庭前法院将传票送达给邓某的诉讼代理人,但直至开庭之日邓某仍未出现,亦联系不到邓某本人,开庭之日邓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判]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起诉至法院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争议焦点]
离婚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仅诉讼代理人到庭,如何处理?
[法官评析]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只要原告有诉讼代理人,一般原告本人就可不到庭,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以判决不准离婚结案,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待商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条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出庭方面做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无特殊情况,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婚姻关系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解除婚姻关系同样需要当事人自身明确的意思表示。离婚诉讼中,原告作为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了“无特殊理由,必须出庭”的规定,此时若将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使其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比判决不准离婚更为妥当。
2、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下,若判决不准离婚,表面上看似有利于被告方,达成了被告方的心愿,实际不然。法律规定,第一次判不离的,六个月后,可进行第二次起诉。现行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二次起诉离婚一般判离,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可成为第二次起诉的主要证据。综上可得出,第一次诉讼中,因原告不到庭而判不离恰恰成为第二次判离的依据,此时被告方显然成为了原告方违反“应当到庭而不到庭”规定的不利后果承担者,这对被告方相当不公平。另一方面,原告方有可能会利用这一点,在第一次起诉时故意拒不到庭,促使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为其第二次起诉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按撤诉处理更有利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