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诈骗套路深,千万别当真
随着人们防骗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媒体对诈骗手段的曝光,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利益,不断翻新犯罪手法,精心设计骗局,借机下套,让人防不胜防。他们可以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流等,来达到欺骗受害人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害人稍不留神就可能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中。
案例一:
2017年9月,李某、周某、何某来到阳新县富池镇,按照事先约定,在富池镇街边物色诈骗对象,由何某扮演“上海老板”,周某扮演“中学老师”,李某扮演“校长女婿”。三名被告通过演戏的方式,让周某私下怂恿被害人张某从李某处低价购买“抗癌药”高价卖给何某以赚取差价。在张某购买了“抗癌药”之后,三名被告支开张某,伺机逃跑,骗取张某(案发时62岁)40000元。除去4000元公共开支三人各分得赃款12,000元。案发后,何某、李某共退还赃款23400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周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何某、李某共退还赃款23400元,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三名被告诈骗老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李某、周某、何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16600元。
案例二:
2015年8月,石某、柯某建等人在阳新注册成立湖北省明日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诈骗被害人钱财,柯某建等公司股东要求金某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指导业务员通过虚构“白富美”、“分析师”等形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开户入金并加入“QQ喊单群”。业务员在对被害人隐瞒33倍高倍资金杠杆率、点差和高额手续费的情况下,通过诱导参与投资交易的被害人反复操作、频繁做单、频繁交易,骗取高额手续费;同时不断诱骗被害人加大入金,再引导被害人重仓操作、设置止损,直接导致被害人爆仓而亏损,致使12人亏损43万余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建、梁某、祁某、石某等15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柯某建、梁某、祁某、石某4人在整个诈骗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全案的诈骗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刘某、金某、江某等11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金某、江某等9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柯某建等15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律小贴士: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防诈骗口诀
防范谨记“三不一及时”
1、不轻信。绝对不轻信陌生人、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
2、不透露。强化自我心理防线,不因贪图小利而受犯罪分子诱惑;
3、不转账。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我资金安全,绝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尤其是涉及到网银业务的,要格外谨慎;
4、及时报案。确实感觉自己已上当受骗,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直接拨打报警电话,并提供骗子的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破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