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客车不经过自己的下车地点,他竟怒抢客车方向盘
很多人认为,只有自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需要负法律责任,反之,只需要道歉、赔偿、调解,就能免于刑罚,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日前,阳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9日,梅某乘坐客车由浙江省台州市出发至湖北省通山县。次日零点20分许,该车行驶至湖北省阳新县富水镇渡口村路段,此时车上实载乘客41人。被告人梅某提出到通山县洪港镇下车,得知该车不经过洪港镇时遂与客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梅某突然上前用手拉拽驾驶员的右手手臂,进而强行抢夺客车方向盘,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客车停下,大部分乘客因紧急刹车时的惯性作用撞上了前排的软靠背,没有造成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失。随后客车驾驶员、副驾驶员及一名乘客将梅某控制住并报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的民警将梅某带走调查,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梅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梅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鉴于其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梅某在载客10人以上且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据此,阳新法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也许只是因为一时任性、气恼,才导致了有的人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以解决问题,但是最终适得其反。当我们遇到不顺利的情况时,保持冷静,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法律小贴士: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2、为什么梅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被判刑?
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