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同样是犯罪

来源: 审管办 时间:2019-12-06 14:20:25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可有一些人居然将网络当成了违法的联络工具。

案例一: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明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创建微信群,雇请两人负责在群里发红包和记账,组织其他人以抢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后,明某根据记账结果,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负责收取输家现金和支付赢家现金,并在每轮参赌获胜方抽取渔利人民币50元,累计赌资达到15万余元,获利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明某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赃,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

2013年7月16日,李伙同何(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出租屋内,以笔记本电脑和液晶电视为载体,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供他人在赌博网站上以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提取“洗码”费用,直至2013年7月20日凌晨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银行卡等赌场工具。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判处管制六个月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是网络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是现实的,因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微信、QQ、网站等实施违法行为同样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请大家切勿心存侥幸。

法律小贴士: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