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办理阳新首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编辑: 研究室
时间:2017-10-23 10:53:43

“我对自己的所做所为,只有一句话:我非常后悔,我认罪。”法庭上,被告人童某、张某均无限懊悔。童某现年72岁,张某现年65岁,二人本可安享晚年,却一时为利所惑,铤而走险,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因而站上了被告席。


10月17日下午,阳新法院院长刘红斌作为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阳新检察院检察长瞿义强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张某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45万件,用于对外销售,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童某、张某已经开始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童某、张某均为老年人犯罪,且二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人年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链接: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依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