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法丨坠落与和解:电梯事故背后的“说法”与“温度”

作者: 陈 洁 杨李君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6-03-31 08:48:21

“自从在电梯里受伤到现在,十来天了,物业公司没有来看我,也没有向我道歉。这也不是钱的问题,我就是要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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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日上午9时51分,家住阳新县某大厦20楼的王女士经历了惊魂一刻。电梯从五楼突然急速坠落至三楼,巨大的冲击力让她瞬间失去平衡,重重摔在轿厢内。经医院诊断,王女士颈部软组织水肿、腰部及下背部挫伤。

事发后,王女士及其家人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承担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但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阳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发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王女士直言已经报警、投诉,最后一步才来法院,在她看来,电梯安全关乎全楼住户的生命安全,物业公司却始终没有拿出应有的态度。物业公司经理也满腹委屈,解释自己同样住在这栋大厦,电梯已按规定年检,事发后也积极配合调查,事故的真正原因是当天22楼一位住户用电梯运载大型沙发,装卸过程中碰撞电梯门导致。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法官提出一个折中方案:以王女士未来一年半的物业费抵扣医疗费用。双方均表示认可,当场达成协议,就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案子结了,但法官的工作没有就此打住。他当场向物业公司提出三点建议:对全小区电梯开展专项安全排查;每季度向业主公示维保记录;建立电梯故障应急沟通机制。物业公司负责人当场承诺,立即对全小区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和整改,并当场向王女士开具了物业费收费发票。

从立案到调解到履行,这起纠纷仅用了三天时间。一起电梯坠落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画上了句号。比“结案”更重要的,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让邻里关系重回正轨。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无小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若因未及时维修、未设警示标志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如破坏者)导致,由第三人担责;物业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登记的使用管理单位,负有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应急处理等法定职责。即便事故由第三方住户的不当行为引发,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或未能确保电梯在异常情况下的安全运行,仍可能被认定存在管理疏漏,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