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上糊弄消费者不可行

来源: 审管办 时间:2019-11-01 17:16:30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有的经营者却无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枉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使用过量食品添加剂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从中获利,最终受到了法律得到制裁。

案例一:

是阳新一个体工商户,2015年5月,冯开始在阳新县兴国镇早点摊使用硫酸铝铵(俗称明矾)、面粉等生产油条并对外销售。2015年下半年,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冯某生产的油条进行检测时发现油条含铝量超标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冯某改正,并告知油条含铝不能超过100 mg/kg。事后,冯更换硫酸铝铵品种,继续添加更换的硫酸铝铵生产油条。2016年3月31日,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冯生产的油条再次抽检,检验结果为含铝量为983 mg/kg。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期过量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随着铝在体内的不断蓄积,血铝可能会急剧增高,可引起急性透析脑病,甚至导致昏迷与死亡。

阳新法经审理后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元月,饶在阳新县龙港镇旅社内,以白砂糖、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食用香精等原料生产外观类似蜂蜜的产品,并将该产品以8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销售额为400余元。2016年1月7日20时许,阳新县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并扣押该产品50斤、硫酸铝钾1斤、糖浆20克。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饶生产的蜂蜜含铝101.2mg/kg,违反了《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

阳新法经审理后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在食品安全上糊弄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有可能使自己成为罪犯。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到正规的商店、超市、市场购买产品,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