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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法院执结一起标的额达800余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执行二组、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1-09-02 15:18:38

    购买昂贵设备,却无法进行正常生产,要求赔偿却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湖北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只得对簿公堂。为尽可能降低执行对两家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执行干警抽丝剥茧、耐心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12年至2014年,原告湖北某公司因生产需要,多次向被告青岛某公司购买生产器械。2013年5月,第一批10台生产器械到货并安装完毕后,经青岛某公司工作人员6个月调试仍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鉴定,该10台生产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同时,湖北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支付货款261万元作为预付款,但被告始终未交付生产器械。双方多次协商赔偿、退款等事宜却始终未果,湖北某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青岛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双方解除合同等。阳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于2014年5月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青岛某公司向湖北某公司支付赔偿款、货款等共计828万余元及部分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盲目执行可能对青岛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后果,为兼顾双方利益,阳新法院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实地探访等积极组织沟通协调,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但始终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阳新法院依法对青岛某公司所有的一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没有直接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性措施,而是进一步通过法理、情理的角度建议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帮助双方当事人逐渐缩小分歧,尽量避免强制措施对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近日,执行干警了解到,湖北某公司差欠青岛某公司的480余万元,遂建议双方欠款相互冲抵,在湖北某公司表示愿意放弃160余万元执行款的情况下,以180万元标的额与青岛某公司达成和解,而青岛某公司也表示同意,于当天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到位,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