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办婚礼未登记,分手时能要回彩礼吗?
自古以来,彩礼,便是我国婚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必须给彩礼,但因习俗等原因男方往往会给予女方彩礼,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分手后,这些彩礼是否能要回?
案情简介:
2016年底,男子王某和女子陈某经人介绍相识,达成合意,于2017年2月14日定亲。后王某前往陈某亲戚家中发红包共27800元,并向陈某汇款166000元用于购买“三金”、床上用品、电器等,同年5月1日,王某与陈某按风俗举办婚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2月,陈某因双方性格不合和生活琐事等原因与王某发生争吵后,从王某家中搬出。此后,陈某再未回到王某家中居住。经多次进行沟通无果,王某遂要求陈某退还部分彩礼,但双方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与陈某按风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不到一年时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要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故王某可要求陈某退还部分彩礼。期间,陈某为结婚共置办了总价值为83591元物品(包含三金、床上用品、电器、皮箱和生活用品等)。此外,陈某还以分手费等方式返还王某11000元。故阳新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考虑双方同居近一年时间,还应扣减双方共同支出的费用,最终,阳新法院判决,陈某及其家人退还王某彩礼90000元及价值38504元的“三金”。
法官提醒:
婚前给付彩礼现象在我国很多地区比较盛行。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知识链接: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起诉返还彩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上述解释中的“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如下解释: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