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通知

来源: 率州法庭 时间:2022-07-20 16:31:14

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压降全经营异常企业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一、经营异常且应强制清算企业的筛选范围

1.市场监管部门应就主管的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建立强制清算企业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并根据法院的工作需要及时予以通报。

2.市场监管部门在提供强制清算备选企业名单时,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及时将失联、长期停业未经营等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移送筛选审查,以实现迅速压降经营异常企业总数的工作目标。

3.人民法院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清算备选企业名单后,应对备选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最终确定当期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名单。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程序及材料

4.市场监管部门对经人民法院核查通过的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并确定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可向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应向其注册地法院申请。

5.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吊销未注销及经营异常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企业登记档案、该企业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三、强制清算审理程序

6.人民法院受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的强制清算案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7.人民法院决定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的,应在市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指定。

8.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可根据案件疑难程度,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一次性指定给同一机构办理,该批案件可视为一件破产案件进行案件上限管理。

9.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四、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注销登记

10.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案件的企业,强制清算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企业的登记机关(含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强制清算清算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即可。

    五、附则

1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阳新县人民法院和阳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阳新县人民法院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