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法丨一把钥匙背后的“心锁”与“法结”
“我商铺大半年没用了,凭啥还要交房租?” “商铺租给你了,你怎么用跟我们没关系。不租了,钥匙为什么不还?” “那我被损坏的空调怎么算?”
近日,这段对话,发生在阳新法院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现场。一方是某镇财政所,另一方是租用其商铺经营寄售行的小微企业主沈某。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 沈某的寄售行在镇上开了多年。近年来,生意逐渐清淡。2025年,财政所对房屋进行修缮,施工中不慎损坏了沈某店内的空调等财物。因赔偿金额谈不拢,双方产生龃龉。 一气之下,沈某搬离了经营多年的店铺,带走了商铺钥匙。在他看来,这是对损失未获赔偿的抗议,也是生意难以为继后的无奈。 但从财政所的角度,商铺空置,钥匙未还,租赁关系悬而未决,租金也无从谈起。几经协商无果,财政所将沈某诉至法庭。 该案立案后后,木石港法庭并未就案办案、着急判决。承办法官翻阅材料后发现,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只是租金要不要付、付多少,还牵涉财产损害赔偿、经营者实际困难等多重因素。 在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过程中,沈某认为对方应先赔偿损失,再谈租金;财政所代理人则表示自己没有权利对其租金进行减免。 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一方面,劝解沈某理解擅自搬离并带走钥匙,并不能免除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理性协商、依法维权,才是正途。另一方面,向财政所代理人阐明,沈某因意外财产受损、经营困难,财物受损后情绪抵触,事出有因,引导其从体谅小微难处的角度,展现解决问题的诚意。 法官的斡旋,如同春风化雨,逐渐融化了双方心中的坚冰。今年2月份,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沈某当场将钥匙归还财政所;财政所就财物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搬离前未结清的租金,双方协商确认具体数额。 案后余思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