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东同意将商铺转租,这合理吗?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4-09-13 09:33:17

商铺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在此情况下,其转租行为有效吗?房东又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图片





图片

案情简介

图片

2017年6月3日,被告陈先生欲租赁原告陈女士的商铺用于经营。经磋商后,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3年租期及租金等。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给付房租。三年租期届满后,陈先生继续承租该商铺,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续签合同。

2023年8月,在陈女士的催讨下,陈先生向陈女士支付了租金共计6.7万元。由于剩余租金陈先生始终没能给付到位,陈女士便上门催讨,却发现该商铺已经转租给他人,遂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让陈先生支付剩余租金。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双方未达成继续租赁的书面协议,但陈先生作为承租人如果不续租,应当搬离租赁物并将商铺交换陈女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系不定期租赁,陈先生应当继续遵守原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此外,陈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并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故对陈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支付相应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阳新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商铺租赁合同》;陈先生在30日内腾空其租赁的商铺并向陈女士支付剩余7.1万元租金。

法官提醒


租赁房屋是基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信任,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实际上破坏了这种信任。而转租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出租人的权益,让租赁行为发生了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租赁行为的稳定性。

因此,转租破坏了原有的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出租人为了保障自身收益安全稳定性,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增加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和违约追责的条款,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