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吸毒猝死,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 综合办公室(研究室) 时间:2023-06-26 10:35:10

花季少女吸毒猝死,其母亲将相关人员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023年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下面阳新法院以一个真实的涉毒案例,为你敲响远离毒品的警钟。

少女吸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未成年人马某(17岁)跟随邹某等8人到胡某提供的场所吸毒。期间,马某等人先吸食前日剩余的毒品,后邹某等人因毒品不够,遂通过中间人熊某、李某联系冯某、全某购买毒品后继续吸食。众人在“蹦迪”过程中发现马某瘫坐在沙发上发抖,随后在进行短暂救治仍无法唤醒马某意识的情况下,选择继续娱乐,由张某、邹某留在外间照顾。至清晨时,张某要求将马某送医,众人决定由DJ芦某、服务员石某、朋友张某、同行人员邹某送医,但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马某符合吸食毒品后中毒死亡。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的母亲邵某将与该案有联系的15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少女为自身行为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吸食毒品的违法性质是社会公认,马某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作为一个有社会工作经历的人,明知吸食毒品可能导致的危害,仍多次自愿参与吸毒,其自身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其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有不成熟的地方,可以减轻责任,因此马某自身对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邹某等8人进行吸毒活动,熊某等2人介绍场所、帮助购买毒品,胡某、芦某、李某等3人提供有偿服务,均应对马某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冯某、全某2人系贩卖毒品人员,但马某死亡前两日有吸食其他毒品的行为,其毒品来源并非只有冯某、全某,无法确定两人贩卖的毒品与马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冯某2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阳新法院判决邹某等8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熊某等2人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等3人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在本次事件中,胡某、冯某、全某3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阳新法院判决,胡某犯容留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执行干警不遗余力执行到位3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马某母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该案的被执行人人数众多,且住所地分散在多个省、市地区,执行难度较大,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决定将所涉13件个案并成系列案件处理。

  “你们明知吸毒本身就不对,作为成年人竟然还带一个未成年人一起吸毒,事既然做了,就要承担起成年人该承担的责任。”

  “你账户里的钱完全够你们三个人的赔偿数额了,我们完全可以全部划扣过来,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没有这样做,所以你要积极劝说你的同伴,让他们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释法明理、推心置腹的苦口劝说,短短一个半月,在无数次白天黑夜的微信、电话沟通后,10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2名被执行人与邵母达成和解协议,剩余1名被执行人将进一步跟进。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31万余元,并办理了发放执行款项等手续。

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己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往往将相关人员全部起诉,要求所有人都承担责任,但主张构成侵权应有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因果关系。

  本案中,马某作为一名正常人,应当能够辨识吸毒对自身的危害以及预知会造成的后果,却仍然冒险作为,自愿参与吸毒,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马某的母亲邵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着监护责任,应当阻止其实施不当行为,对于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也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