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小龙虾大面积死亡,“真凶”是谁?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4-10-11 09:39:09

养殖小龙虾因不明原因突然出现大面积死亡,为此,养殖户徐某向阳新环境保护局反映投诉,得知有公司违规排放污水后,遂向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能成功吗?


近日,阳新法院审理了一起排放污水导致养殖小龙虾大面积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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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4月份,徐某向承包的湖田投入龙虾苗进行养殖,养殖龙虾苗的湖田日常所用的水源从甲港抽取使用。2020年6月初,徐某发现承包的湖田内出现小龙虾大量死亡现象,初步怀疑系甲港的水质存在被污染问题,遂于同月9日向阳新环境保护局反映投诉。


经调查,阳新环境保护局发现某公司所属的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处理设施未启用,该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宽约8米的甲港。据此,阳新环境保护局依法于2020年8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尔后,徐某因承包湖田内的小龙虾死亡损失找该公司协商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赔偿。


另认定,案外评估公司于2023年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评定:“徐某所属的池塘内2020年6月20日养殖物损失价格约为244355元”。徐某为此花费鉴定评估费11000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案涉公司所属的污水处理厂,在案涉时段废水处理设施未启用情形下,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超标污水排入甲港,造成甲港及附近湖田水质环境遭受污染,进而导致徐某养殖的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对此损失后果,案涉公司在无证据证实其所属的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超标污水与案涉湖田内养殖的小龙虾死亡现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损失的认定。庭审中,徐某提交了相关评估报告书,从报告书鉴定报告中记载的整个鉴定过程来看,评估公司虽实地对徐某所属鱼池进行了测量,也实地走访了黄石市场,但其并无2020年徐某养殖的小龙虾死亡的真实数量,其认定的数量是根据文献数据推算而来,不具有客观性,价格也是采用的2023年当年市场的价格,同时依据该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该评估结果遵循的是最佳利用原则,未考虑遇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对价值的影响等。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徐某案涉池塘中小龙虾实际投入及受损情况,本地区当年市场的价格,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可能对价值的影响,徐某主张权利过程必要支出等因素综合考虑,阳新法院酌定案涉公司承担损失赔偿 127677.5元。


综上,阳新法院判决,案涉公司赔偿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27677.5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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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