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办理房产证,买方应继续给付房款吗?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0-05-24 08:59:31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现在大家在购房时,都很注重房产证,但令人心塞的是,有些房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交房几年之后,仍然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情况在市场上却屡见不鲜。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王某将自建房出售给钟某并签订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钟某支付了首付款后,以王某未办理房产证为由仅支付了部分尾款,王某遂起诉来院,要求钟某给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等,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五项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已交易、占有、使用达5年有余,故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中未对房产证的办理、交付作出特别约定,但约定了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由此可以认定王某为钟某办理房产证系涉案合同的实质要件之一。王某未在合理时间内向钟某提供房屋产权证,属违约行为。

最终,阳新法院判决,钟某应向王某支付剩余房款,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同时,王某应为钟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官提醒:

住房作为大家购买的最贵重的商品之一,在购买过程中,如若遇到违约等情况时,我们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知识链接: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