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是否合法?

来源: 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0-08-11 09:32:57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或出借人催要后,因不能支付本息,而与出借人约定重新出具借条,并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复利。这种行为直接导致“本金”不断增多,实际利率不断提高,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情简介:    

吴某燕因开发房屋通过案外人吴某花向熊某借款250000元。2015年10月,吴某燕与熊某签订抵债协议,将开发的房屋用于抵偿250000元借款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2017年7月,吴某燕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熊某出具了328750元(其中本金250000元,利息7875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如若逾期,则从2017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吴某燕逾期未还款后,熊某催讨未果,将吴某燕起诉至阳新法院,要求吴某燕偿还本金328750元及利息。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熊某要求吴某燕偿还本金328750元的诉请,因吴某燕借款本金实为250000元,故支持吴某燕偿还熊某本金250000元;关于熊某要求吴某燕支付利息的诉请,2017年7月以前的利息,月利率为1.5%,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7月以后的利息,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吴某燕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熊某支付利息。最终,阳新法院判决吴某燕向熊某偿还欠款250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前的利息为78750元,2017年7月开始的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有权利约定复利,但是约定复利也是有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计算复利后的总计的利率不能大于年利率24%,否则超出部分仍不受法律保护。  

知识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