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游泳不幸溺亡,谁应为此买单?

来源: 民一庭、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1-07-16 17:31:04

一到夏季,野游溺亡悲剧高发。孩子在无监护人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视安全提醒,游泳溺水身亡,谁应为此买单?

  小五(化名)在周末与朋友到水库游泳不幸溺亡,因认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小五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五的父母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小五之死承担4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近日,阳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五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3日(星期日),小五与朋友一起玩耍,途经一水库时,小五提议去水库游泳,届时,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为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了水库部分护栏,从坝顶铺设一条土路直通坝底溢洪道,小五等人经该条土路进入水库坝底,绕过溢洪道水边前往距坝底五、六十米远的半岛状区域游泳,游泳中小五不幸溺亡。为此,小五父母将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诉至阳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失496410元。

  小五父母认为,由于被告施工需要,将原本从水库大坝上面通行的路改成从大坝下面通行,而且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措施等,存在各方面安全隐患,导致水库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小五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辩称,其对小五的意外身故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地的水库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系提供饮水、灌溉等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性质上并未对自然人开放,不属于公共场所,也不具有相关的公共属性,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其承建的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只对水库的部分进行了施工,并非水库全部区域的管理者,事故发生地并非在施工范围。再次,现场及周边村落均有张贴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或者在墙上刷有不要游泳的标语,已经提醒了周围人员下水游泳的危险,而小五应当知道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在明知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与未成年同伴一同下水,对自身安危过于疏忽。

法院审理:

  针对案件焦点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应否对小五在水库游泳时溺水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水库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有护栏隔离),且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保障水库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不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而擅自进入水库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另外,因施工需要拆除了水库部分护栏,从坝顶铺设一条土路直通坝底溢洪道,该铺设土路的行为就本案溺亡事故而言,并未增加游泳溺亡的风险。水库周边有护栏围挡,水库周边张贴有“珍爱生命,禁止游泳”、“危险地带、小心溺水”等标识,虽不能杜绝游泳溺亡事故发生,但管理者已尽到风险警示义务。小五溺亡时已满14周岁,所在学校亦定期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应已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能预见在水库游泳存在的危险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花季少年戏水夭亡,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小五游泳溺亡与施工方在涉案水库的施工行为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野游溺亡,成为每个夏季无法摆脱的痛。很多同学都喜欢去游泳清凉一“夏”,如果发生溺亡悲剧,对一个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遭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责任承担,法律有严格的界定。现在正值暑假期间,学生与家人、朋友结伴外出游玩的不少,由于天气炎热,游玩过程中,下水游玩的情况时有发生。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绷紧安全弦、敲响警示钟,不能忽视安全意识和防护责任,务必看管好孩子不要到池塘、河流、水库等缺少安全防护的水域进行游泳、玩耍,以免发生悲剧,更不能将责任一味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