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诉再审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编辑: 研究室作者: 吴风雷 明玉萍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时间:2014-06-10 17:10:13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阳新县三溪镇八湘村木林组的西山下架设电网捕猎野猪。同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通电狩猎,次日凌晨天快亮时,恰逢当地村民邹某(女)外出不慎触电而当场死亡。2009年8月17日,阳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乐某交通费、被害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4725.25元。2012年11月29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抗诉,认为原审民事部分遗漏诉讼当事人,应追加被告人的同伙邹某为共同民事侵权赔偿主体。2013年1月2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阳新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案件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1、检察院能否单独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抗诉?2、再审程序中,能否追加原审遗漏的诉讼当事人?3、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过判决,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只是在刑事案件中审理更为便捷,所以说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双方就是相当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既然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独立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阳新县检察院认为原审民事部分遗漏诉讼当事人,提请黄石市检察院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抗诉的做法并无不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指令原审法院(阳新法院)重审,既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那么,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邹某,再审时就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笔者认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的仅指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没有任何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而有错的案件必须依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纠错。本案原审时虽已就交通费、被害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但由于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程序上有瑕疵,从而导致实体上的判决错误,所以本案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而是适用再审程序对原审进行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