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威慑大,拒执公司急还款

来源: 执行二组,研究室 时间:2019-01-23 09:05:54

近日,阳新法院通过强制措施威慑被执行人江苏省某公司,使该公司一改以往抗执拒执的态度,主动配合执行,让四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及时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被告江苏省某公司承接了黄石某有限公司在阳新县韦源口镇新厂建设的部分建筑劳务,并于3月份成立了江苏省某公司黄石项目部,以该项目部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长期赊账从原告阳新县韦源口镇某百货店、某五金店和西塞山区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购买大米、食用油及五金器材等货物,并雇佣原告徐某到项目部工地为其运输渣土,却一直未按照约定付清其欠四位原告的相关费用。

2018年6月,四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江苏省某公司偿还四位原告相关费用及利息共计437011.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徐某等人只能向阳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涉及同一被告,该院执行法官决定合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以邮寄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省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电话、微信多次联系该公司,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洽时态度顽劣、不以为意。

鉴于该公司拒不配合的态度,执行法官告知相关负责人将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释法明理,指出“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后,该公司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一改以往抗拒执行的态度,表示将配合执行。鉴于该公司认错态度良好,阳新法院对该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

目前,被执行人江苏省某公司已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四起案件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