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列入一级类型名称“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参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破产审判团队、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包括“强清”和“破”字号两类案件)不纳入诉讼案件结收比、长期未结案件等指标统计。
第三条 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
(3)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的;
(4)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属于重大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普通破产案件:
(1)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
(2)普通债权人人数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
(3)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属于普通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简易破产案件:
(1)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不足500万元的;
(2)普通债权人人数不足5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不足100人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
(4)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容易变现的;
(5)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愿意配合清算,不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四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为基准,破产案件折算方法:
(一)破产清算案件在立案时折算民事案件30件;
(二)重整、和解案件在立案时折算民事案件30件;
(三)执转破案件在立案时折算民事案件30件;
(四)重大破产案件在立案时折算民事案件50件;
(五)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每增加1个关联企业增加5件核算数。
第五条 以下五种情形原则上不得按照本意见第四条加折:
(1)强清清算申请和破产申请审查的;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裁定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5)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上述五种情形按照本院设置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核算。
第六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准,强制清算案件参照破产清算案件的标准进行折算。
第七条 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评价周期内的审判绩效,因办案数量较少而未达到法院确定的法官办案合格标准的,由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绩效考核部门审定,业绩评价可适当放宽条件,直接认定评价周期内的办案法官审判绩效合格。
第八条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审判业绩计算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和破产审判团队共同确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阳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