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造假币,3人终判刑

来源: 刑庭、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2021-02-03 08:27:45

 利益熏心,伸不义之手伪造假币,妄图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得不偿失,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至10月间,王、许通过网上联系他人购买了特种纸张、打印机、颜料墨水等设备及原材料之后,在兴国镇租用他人的房屋伪造第五套人民币中面额为20元的纸币并将伪造好的5280张货币通过快递方式销售给他人。同年10月9日,山东人与王通过QQ聊天商谈好一起制作假币后来到燕子口,共同参与伪造货币500余张。两天后,该团伙被抓获,现场发现假币成品及半所品共计1035张(包括栾某参与制作的500余张)。三人一共制作假钞合计6315张,金额计126300元。2016年4月19日,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撤销假释,对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10个月7日与本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许某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伪造变造货币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更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现金支付时,大家应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收到假币,请勿再次流通,要及时将假币上交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因为使用、持有假币同样是违法行为。假如发现有人伪造、变造货币或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请自觉抵制,立即报警。

法律小贴士:

一、我国《刑罚》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枚)以上不足3000(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